一、案情简介
当下"掏空六个钱包"为子女购房已成常态。可一旦子女婚姻生变,当初那笔父母出资,是该算"借给小两口的"还是"送给小两口的"?这直接关系到离婚时房子怎么分、另一半能拿走多少。
陆某与赵某2019年6月登记结婚,次年1月便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双方购置一套房屋,总价579万元(其中贷款243万元),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陆某父母在购房时出资300万元。离婚时,陆某主张该300万元系父母借款、应在给付赵某的折价款中扣除;赵某认可金额,但坚称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双方对房屋归属与折价款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与辩护难点
本案争点有二:一是陆某父母300万元出资的性质(借款还是赠与);二是该出资对房屋份额与分割比例的影响。难点在于:父母子女间通常无书面借贷合意,出资时亦未明确"赠与一方还是双方";若机械按共同共有对半分割,将使出资方家庭在短婚、无子女情形下承受显失公平的结果——如何说服法院"综合考量"而非一刀切,是本案辩护的关键。

三、该案件中律所辩护工作
璟致律所接受陆某一方委托后,围绕"出资性质与分割比例"两条线组织攻防:其一,提交陆某之母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300万元出资发生时及双方矛盾激化前并无借贷合意,主张即便认定赠与,亦应结合血亲和姻亲差别、父母"为子女提供居住"的本意,认定为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其二,强调双方结婚仅半年即登记、次年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稳定财产共有关系,且房屋除贷款外336万元总出资中300万元由陆某父母负担,若按平均赠与处理对陆某明显不公。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综合出资贡献、婚姻存续时间、是否形成稳定共有"的分割思路,认定300万元系父母对婚后子女的赠与但非平均赠与,结合短婚、无子女、陆某父母主要出资等事实,将房屋折价款由一审的162.8万元调减至89.8万元。
四、裁判结果
二审撤销一审关于折价款的部分判项,改判:房屋归陆某所有、贷款由陆某偿还,陆某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897844元(一审为1628250元)。较一审,陆某方需支付的折价款减少逾73万元,父母大额出资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这正是"出资方不应因短婚被对半分"的典型判例。
五、实务提示
以下为撰写人补充分析,非法院说理: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务必在转账时备注用途并留存聊天记录,最好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是"借款"还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离婚诉讼中,出资方应着重举证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状况、自身及父母出资比例,以争取"综合考量"下的合理补偿而非机械对半。对受赠方而言,亦应关注自身对家庭的付出与贡献,作为分割比例的有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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