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于2018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员岗位,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保安岗位经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职七年期间,公司仅为张某某缴纳2025年8月这一个月社保,其余时间均未参保。入职时,公司要求张某某签署《个人声明》,以劳动者自行在户籍地参保为由,将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转化为“社保补贴”随工资发放;同时签署《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要求劳动者放弃法定带薪年休假权利。
2025年8月25日,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某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多项请求。
仲裁结果:全部仲裁请求被驳回。仲裁委采纳了公司抗辩意见,认为员工签署社保、年假放弃声明,加之公司离职前突击增员缴纳一个月社保,劳动者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亦认定足额发放。
仲裁全盘败诉后,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委托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代理一审诉讼,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仲裁已经全案驳回,属于劳动争议中难度较高的改判案件,被告手握劳动者亲笔签署的《个人声明》《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两份关键书面证据,对劳动者极为不利。刘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大量代理工作:
全盘复盘卷宗,拆解不利证据细致梳理仲裁全部卷宗材料,逐份研究劳动合同、多份声明文件、工资条、银行流水,发现多份声明存在重大瑕疵:部分声明无签署日期、缺少公司主体信息、文件内容前后相互矛盾;声明所述“劳动者户籍地参保”与客观事实不符,用人单位也从未要求劳动者提供户籍地参保证明。刘鑫律师抓住该关键漏洞,论证该系列文件系公司入职时统一提供的模板文本,目的是规避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法律论证,击破“社保折现声明有效”的仲裁裁判逻辑针对仲裁认可社保放弃声明效力这一核心问题,检索梳理劳动法律、司法解释,重点论证: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劳动者签字承诺予以免除;即便公司事后仅补缴一个月社保,但长达七年绝大部分工作期间社保缺失,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行使被迫解除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针对未休年假,重构代理意见被告以《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作为完全拒付的依据。刘鑫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指出: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权利,预先签署放弃年假的声明属于权利失衡格式条款;公司实际上从未安排劳动者休过年休假;工资中每月100元所谓“年假补贴”,只是工资拆分出来的名目,不等于法定标准的未休年假工资,仅能在核算时予以抵扣,不能完全免除单位支付义务。
组织证人证言、梳理客观证据,做好诉讼风险提示整理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记录、证人出庭等全套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原入职时强制签署各类放弃权利声明的客观背景。同时客观评估加班费证据短板,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加班费举证规则与诉讼风险,不做虚假胜诉承诺。
庭审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过程中围绕社保声明无效、被迫解除成立、年假声明不能作为免责依据三大核心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重点纠正仲裁阶段错误裁判思路,推动法院采纳我方核心法律观点。
确认2018年4月28日至2025年8月25日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1691.4元;
判令被告支付2018年1月1日‑2025年8月25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时加班工资合计327998.88元;
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2025年8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5123.61元。
确认双方2018年4月28日‑2025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采纳刘鑫律师代理意见:社保折现《个人声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用人单位仅缴纳离职当月社保,大部分工作年限未缴纳社保,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61691.4元;
采纳代理意见:《自愿放弃年休假声明》权利失衡不予采信,扣减已发放的每月100元年假补贴后,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89.66元;
加班费部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欠付加班费事实,该项诉求予以驳回。
确认2018年4月28日至2025年8月2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北京某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张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691.4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7日内向张某某支付2023.1.1‑2025.8.25未休年休假工资1489.66元;
驳回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难点突出:仲裁全部败诉,一审实现关键诉求改判。本案仲裁阶段全部请求被驳回,劳动者手握自己签字的不利书面文件,案件改判难度大。刘鑫律师通过细致阅卷、挖掘证据瑕疵、精准适用法律,成功推翻仲裁核心裁判观点,帮助劳动者拿到经济补偿金以及部分未休年假工资,实现维权突破。
法律实务提示:用人单位不能依靠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免除缴纳社保法定义务,此类约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无效;预先签署放弃带薪年假的声明,也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即便工资中列支少量“年假补贴”,也不等于足额支付法定未休年假工资。
加班费维权对劳动者举证要求较高,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妥善留存排班、考勤、工作记录等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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