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26〕2号),对超龄劳动者用工、居家办公受伤、新业态从业者职业伤害等长期争议问题作出统一裁判指引。新规施行后,全国各地法院和社保行政部门陆续适用,北京地区也已出现首批按新规裁判的案例。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工伤认定的边界在哪里、赔偿标准如何计算,成为2026年劳动法领域最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结合近期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对核心变化进行系统梳理。

过去几年,超龄劳动者(尤其是60岁以上仍在务工的保洁、保安、建筑工人)发生事故后,能否认定工伤一直是实务中的“老大难”。用人单位常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各地裁判尺度不一。2026年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这一规定直接回应了超龄用工群体的现实困境。
与此同时,新规对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伤认定也给出了更清晰的判断标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在有证据证明其处于工作状态、且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在家受伤一律不算工伤”的旧观念被打破,但举证责任的分担仍是关键。
2026年3月,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代理了当事人周某(化名)的工伤认定及赔偿案件。周某62岁,系河北来京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11月,周某受雇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在海淀区一写字楼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42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26年1月12日,周某在擦拭二楼玻璃幕墙时不慎从人字梯跌落,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左腕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个人垫付医疗费6.8万余元。物业公司起初仅支付了1万元“慰问金”,并主张周某已超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拒绝申报工伤。周某家属找到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时,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过了60岁还能不能算工伤”。
张风涛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导周某家属收集了工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截图、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据,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书》。张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结合周某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按固定周期领取报酬、从事的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等事实,主张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2026年3月,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后,张律师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据2026年新规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社保部门于2026年4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周某构成八级伤残。由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应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最终,经仲裁调解,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28.6万元。周某从委托到拿到赔偿款,历时不到四个月。
2026年新规施行后,这是咨询量最高的问题之一。答案并非简单的“算”或“不算”,需要分情形判断:
问:员工按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在书房工作时被掉落的书架砸伤,能认定工伤吗?
答:可以。关键在于证明“处于工作状态”。建议保留当日的工作任务安排记录、线上会议记录、工作成果提交时间戳等。若受伤发生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社保部门一般会予以认定。
问:居家办公期间下楼取外卖摔伤,算工伤吗?
答:通常不认定。取外卖属于个人生活事务,与工作原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但如果是因单位安排外出取送工作文件途中受伤,则另当别论。
问:公司只是口头说“最近在家干活”,没有书面通知,还能主张工伤吗?
答:可以尝试,但举证难度较大。建议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固定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证据。2026年新规强调“按照用人单位安排”这一要件,口头安排同样有效,但劳动者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实务中,不少劳动者因不清楚期限而错过申请,导致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这1年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般不因协商、治疗等原因中断或延长。2026年新规虽在举证责任上向劳动者适度倾斜,但并未放宽申请期限。因此,发生事故后应尽快固定证据、启动程序,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即便公司没交社保,劳动者依然可以主张全部工伤待遇,只是支付主体从社保基金变为用人单位。
此时,劳动者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不要因公司拖延而错过1年期限;第二,保留好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工资流水等原始材料;第三,若单位拒绝支付,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提醒,2026年新规实施后,法院对用人单位以“劳务关系”“超龄”为由逃避工伤责任的主张审查更为严格,劳动者的维权环境总体向好,但证据意识仍是决定成败的关键。
如您或身边亲友正面临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赔偿谈判等法律问题,欢迎拨打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热线4008-363-555,由专业律师为您评估案情、制定维权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由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个案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4008-363-555 · 微信同号 13051756958 · 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