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开年以来,围绕超龄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在岗工作)的用工性质与工伤保障问题,再次成为全国律师热点话题。多个省市在2026年陆续细化了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口径,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很多企业HR和超龄劳动者都在问同一个问题:超过退休年龄还在上班,受伤了到底算不算工伤?能不能拿到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指出,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年龄”,而在于用工关系如何定性——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符合特定情形的“超龄用工参照工伤处理”。定性不同,赔偿路径、金额和举证责任完全不同。
2026年初,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客户化名李桂芬,女,1968年出生,2023年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担任保洁员,2026年1月在某写字楼清洁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医疗费共计6.8万元。
物业公司认为李桂芬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只是“劳务关系”,拒绝按工伤处理,只愿意支付2万元“人道补偿”。张风涛律师接手后,重点做了三件事:
第一,固定用工管理证据——考勤记录、工牌、微信工作群排班通知、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李桂芬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
第二,核实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关键事实——李桂芬虽超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并未按月领取养老金,这直接影响关系定性;
第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终评定为九级伤残。
经劳动仲裁及一审、二审,法院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核算,李桂芬最终获赔18.6万元,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这个数字远高于公司最初提出的2万元,也印证了一个实务规律:超龄不等于没有保障,关键看证据和路径选择。
很多当事人问:法律到底站在哪一边?我们来看具体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节点,单纯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终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对于超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多数地区司法实践支持参照工伤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则针对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这条是“劳务关系”路径下的主要依据,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明显差异。
张风涛律师提醒:走工伤路径还是劳务受害路径,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务必在受伤后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轻易签署公司提供的“一次性了结协议”。
问:已经领退休金了,还在上班受伤,还能认定工伤吗?
答:一般情况下,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劳务关系处理,走《民法典》第1192条的人身损害赔偿路径。但若企业已按当地政策为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则仍可能按工伤处理,具体要看参保地和经办规则。
问:单位没缴工伤保险,赔偿谁来出?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单位没缴,责任照样在单位。
问: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问:商业意外险赔了,还能再要工伤赔偿吗?
答:可以。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除医疗费部分可能涉及补偿原则外,伤残补助金等项目通常可以并行主张,不能以“已经理赔”为由拒绝工伤待遇。
对企业而言,2026年应重点做好三件事:一是梳理超龄在岗人员名单,评估参保可行性;二是完善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与管理方式;三是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作为补充,降低突发风险。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务必保留考勤、工资流水、工作群记录、工牌、排班表等能证明“接受管理、按月取酬”的证据。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存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票据,切勿轻信口头承诺而放弃书面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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