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十年老员工遭房企违法辞退,张风涛律师带队仲裁:抓住“组织架构调整”伪解除,全额追回116万

2026-09-23 12:43:01 8 阅读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你在公司干了十年,现在公司架构调整,你的岗位没有了,只能解除合同。”接到公司通知的那一刻,很多老员工都会陷入茫然与慌乱。然而,一位有着十年司龄的房企工程管理人员,在张风涛律师及其团队的专业代理下,通过劳动仲裁成功扭转了局面,全额追回116万元。这个真实案例背后,究竟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法律博弈?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辞退员工,真的合法吗?我们一起来拆解。

十年老员工遭房企违法辞退,张风涛律师带队仲裁:抓住“组织架构调整”伪解除,全额追

一、十年老员工被“优化”:一封解除通知打破平静

当事人(为保护隐私,以下简称“客户”)于十年前入职一家知名房地产企业,长期担任项目工程管理相关职务。十年间,客户勤勉尽责,履历记录良好,从未因工作过失受到处分。然而,受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整影响,公司开始大规模“优化”人员。2023年的一天,客户突然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您所在岗位撤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面对这则冰冷的通知,客户感到极不公平:同样是项目端管理人员,为什么偏偏是自己被“调整”?公司所说的“组织架构调整”究竟是真实的经营需要,还是变相裁员的借口?带着困惑与愤怒,客户找到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律师在初步听取情况后,决定组成办案团队,启动劳动仲裁程序。

二、律师初步审查:三个疑点直指“伪解除”

张风涛律师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过仔细分析,律师发现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多个重大疑点:第一,客户所在的部门并未整体撤销,在公司发布的组织架构图中,同类型岗位仍然存在并有人员在职;第二,公司未对客户进行任何调岗协商,直接发出解除通知,程序明显违法;第三,公司内部文件显示,所谓“组织架构调整”更多是为了应对财务压力而进行的“人员优化”,并非《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团队内部案件讨论会上,张风涛律师提出一个核心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起以“组织架构调整”为包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若该判断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结合客户十年工龄及工资水平,仲裁请求总额高达116万元。摆在全队面前的唯一问题是:如何用证据和法律,将“合法解除”的假面具彻底撕下?

三、法律焦点:公司能否仅凭“组织架构调整”解除合同?

本案的第一个法律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公司自己有权决定内部部门设置,只要岗位撤销了,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问题来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究竟如何认定?企业自己做出的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当然构成该法定情形?这并不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有用人单位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发生实质困难,不得不进行重大调整,且调整幅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才可能适用该条款。如果仅是内部人事安排变动、借机裁减特定人员,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北京司法口径:组织架构调整并非解除“护身符”

在北京地区的劳动仲裁和法院裁判中,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审查一向严格。张风涛律师在办案准备中特别指出,北京法院通常会对以下几个层面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一是公司是否发生了如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业务整体出售等真正的外部重大变化;二是该变化是否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三是公司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协商变更义务,例如是否提供过合理的调岗方案;四是公司所谓“组织架构调整”在当时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反观本案,公司虽然提交了股东会决议、新组织架构图等材料,但张风涛律师团队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社保缴纳记录、招聘网站公告等公开渠道,发现了对公司极为不利的证据:就在所谓“岗位撤销”后的一个月内,该公司仍在多个招聘平台发布同类工程岗位的招聘信息,甚至在其他项目上新增了相同职位。这足以证明,客户原本的工作岗位并未真正消失,公司的“组织架构调整”明显属于伪解除。既然岗位仍在,劳动合同并非无法履行,那么公司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五、证据策略:如何当庭戳穿“组织架构调整”谎言?

庭前准备中,张风涛律师明确证据组织的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证明客户工龄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完税证明、社保缴费记录,以此准确计算赔偿基数;第二条主线是证明公司所谓“岗位撤销”不真实,通过内部通讯记录、组织架构前后对比表、对外招聘信息,尤其是对仍在开展同类型项目的现场照片进行固定;第三条主线是证明公司未履行协商义务,客户的电子邮件收件箱中从未收到任何岗位调整或协商变更的书面通知,公司领导与人力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进一步印证了“口头通知后直接发解除函”的事实。

在开庭时的证据质证环节,对方代理律师试图以“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为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辩护,声称组织架构调整是公司基于市场判断作出的商业决策,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张风涛律师冷静反驳:“企业经营自主权确实应当得到尊重,但行使自主权不能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当解除理由被证伪时,该解除就失去了合法性根基,正如本案,岗位撤销是假,违法辞退是真。”

此外,律师团队还重点强调了程序正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即使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也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是法定必经程序,而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本案公司未经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发出解除通知,这一程序漏洞也让公司所谓的“合法解除”更加难以自圆其说。

六、仲裁博弈:对方防线如何层层瓦解?

仲裁庭上,双方的对抗异常激烈。公司方坚持认为,房地产行业整体下行,公司缩减业务规模属于客观经济形势变化,部门合并与岗位撤销是必然结果,且已按规定支付了N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然而,张风涛律师逐一击破了对方观点。

关于“客观形势变化”,律师指出,虽然行业下行是事实,但具体到本案,该公司的项目仍在正常推进,合同相对方并未大幅减少,公司也没有出现停产、停业、业务整体转让等重大情形。更关键的是,公司一边宣称该岗位已撤销,一边却在其他招聘平台招募同类人才,这种自相矛盾的证据直接否定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基础。

关于“已支付N+1”的说法,张风涛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自愿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免除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二倍经济补偿,即2N个月的工资。公司已付的N+1只应视为先行支付的部分款项,不能改变其违法解除的性质,也不能阻却劳动者主张剩余差额的权利。

经过三次开庭、多层次质证,仲裁庭最终采纳了张风涛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某房地产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仲裁庭以客户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十年工龄,按20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违法解除赔偿金,再加上公司拖欠的绩效奖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应发项目,合计116万元。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客户的全部仲裁请求,要求公司限期支付116万元。

七、裁决结果:全额支持,但维权仍未结束?

收到仲裁裁决书的那一刻,客户长舒了一口气。116万元的全额支持,不仅意味着经济上的圆满挽回,更让他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与公平。但张风涛律师在复盘时也提醒,本案虽然胜诉,却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能如此顺利。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违法辞退的目的,会设计更复杂的“岗位调整”方案,比如先调岗至陌生城市,再以劳动者拒绝接受新岗位为由认定为旷工,从而合法解除。面对这些隐蔽套路,劳动者务必保持清醒。

八、给同类劳动者的可复制建议:被“优化”时怎么办?

结合这个真实案例,张风涛律师为可能面临类似处境的劳动者提出四点建议:

第一,千万不要在压力下亲笔签署“协商一致解除”或“个人原因辞职”的文件。一旦签字,后续维权的难度会大幅增加。第二,当公司发出解除通知时,第一时间要求公司出具书面通知,并注明解除理由、依据条款和日期。对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证据进行完整保存。第三,若公司声称“岗位撤销”,务必查询公司同期招聘信息、组织架构调整文件等,一旦发现同岗位仍在招人,就是反驳公司说法的有力证据。第四,不要单独行动,劳动仲裁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尤其是工龄较长、工资较高的员工,赔偿金额巨大,更应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年老员工为公司奉献了青春与汗水,却遭遇一纸通知扫地出门,这不仅是情感上的伤害,更是对劳动法基本底线的挑战。幸运的是,法律对此有明确的保护。在张风涛律师及团队的助力下,这位客户最终拿回了属于自己的116万元。如果你也正在经历类似的“被优化”困境,不妨拿起法律武器,主动求证公司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劳动人事争议领域,愿意为每一位劳动者的尊严与权益保驾护航。法律服务热线:4008-363-555。

本文由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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