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单位干了12年,前8年一直按最低基数缴社保,实际工资是基数的三倍多,现在快要退休了,才发现养老金账户里的钱少了一大截。单位说时间太久补不了,是真的吗?”这是我们在企业法律服务中经常听到的困惑。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细化实施,以及北京地区对社保稽核和补缴口径的进一步明确,单位少缴、漏缴多年社保的问题再次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注的焦点。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认为社保补缴有“2年时效”,超过两年就“翻篇”了。实际上,这里混淆了“劳动监察投诉时效”和“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一追缴权属于行政征收权,并不适用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也不适用劳动监察的两年查处时效。
2026年,北京人社部门在实务操作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劳动者的投诉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社保稽核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不能以“超过2年”为由拒绝立案。也就是说,哪怕单位在2008年就给你少缴了,只要现在能查实,原则上仍可以责令补缴。但要注意,补缴政策各地执行有差异,北京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往往需要通过社保稽核或劳动监察启动,而非直接在仲裁中要求补缴。
有人认为,既然可以追缴,那是不是三十年前的漏缴也能补?这里需要看两个层面。第一,行政追缴虽然不受两年限制,但实操中要受到“资料保存期限”和“事实查明的可能性”制约。比如单位工资台账、财务凭证如果已经依法销毁,社保机构就很难核定基数,补缴就会遇到障碍。第二,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若要主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赔偿损失,那就要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举例:王某2008年到2020年在某公司工作,公司2010年至2015年期间按最低基数缴费,2016年开始按实际工资缴费。2026年王某申请补缴2010-2015年部分,社保稽核部门调取到公司2010-2015年的工资发放记录,核定后责令补缴。但如果公司财务凭证已经销毁且无法鉴定,那么只能依据现有能够查明的月份补缴。所以,“来得及”不等于“一定能全额补成”,证据越充分,补缴可能性越大。
补缴基数不是随便定的。根据北京目前的社保补缴政策,单位少缴漏缴,首先要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实际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低于60%的,按60%保底。补缴时还要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怎么算?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假设某单位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为员工漏缴社保,月缴费基数为1万元,单位加个人部分合计每月应缴3000元,欠缴总额3000元×60个月=18万元。滞纳金从2020年1月各期应缴之日起逐月计算,粗略估算到2026年补缴时,滞纳金可能接近或超过10万元。这笔钱谁出?答案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应缴部分所产生的滞纳金是否向个人追偿,各地做法不一,北京口径倾向于如果补缴时已离职,用人单位无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则单位可以另行向劳动者追偿单位已垫付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但对于滞纳金,由于是单位违法导致,一般由单位自行承担。
很多劳动者在补缴时败在“举证”上。到底要提供什么?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提示:第一,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个税记录等。第二,显示实际工资与社保基数差异的材料,比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第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的社保登记信息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主张公司2018年少缴社保,但公司否认2018年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提供了当年公司企业微信聊天记录、工位照片、年终奖转账记录以及同事证言,社保稽核部门通过比对个税申报记录,最终认定了劳动关系,责令公司补缴。可见,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如果劳动者自己无法调取公司内部的工资台账,可以通过社保稽核部门依职权调取。
补缴的意义在于直接影响养老金水平。养老金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举例:李某实际月薪2万元,单位却一直按社保下限约6000元缴费,持续10年。以北京2025年度计发基数估算,每多缴1年高基数,基础养老金每月多出的金额大约为(实际缴费指数提升部分的1%×计发基数×缴费年限)的结果。若将10年缴费基数从0.4指数提升到1.5指数,基础养老金每月可能增加800元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增加约250元。退休后按20年领取,合计增加可达25万元以上。而且补缴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会相应增加,失业保险待遇计算同样受益。
针对已离职多年的员工,是否还能要求原单位补缴?司法解释(二)指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通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解决。但劳动者可以持社保稽核的责令补缴决定书,要求单位执行。如果单位拒不补缴,社保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若因单位未依法补缴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主张赔偿,那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2026年,北京社保补缴程序更加透明。一方面,北京市人社局逐步推行“社保稽核+劳动监察+税务征收”联动机制,单位欠费信息会同步至税务系统,补缴主体从社保经办机构转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但稽核权力仍在人社部门。另一方面,对于改制企业、僵尸企业等历史欠费,北京探索“先补后缴”的破产清算中职工社保优先保障机制。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已经注销或吊销,则补缴路径基本中断,只能通过破产债权申报主张赔偿。
另外,关于滞纳金的争议,北京部分法院在近期判决中认为,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单位补缴,在单位补缴后,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代垫的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但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单位应缴部分的滞纳金。如果单位通过协议要求劳动者自行承担全部滞纳金,该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一步,先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要求其核算并启动补缴程序,保留沟通录音。第二步,向单位所在地社保稽核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附上劳动关系及工资证据。第三步,如果社保部门不依法处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四步,如果补缴已经不可能或造成实际损失,比如无法补缴导致退休待遇受损,那就需要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损失。
这里提示一个常见问题:
补缴的滞纳金会不会“利滚利”?不会。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但仅针对当期欠缴基数,不计算复利。不过,欠缴时间越长,金额越高。以月缴3000元欠缴120个月计算,光滞纳金就可能超过20万。所以,单位拖延补缴的代价非常大。反过来看,劳动者如果自己也有部分责任,比如主动要求不缴社保而换成现金,那么这种“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单位仍须补缴,但劳动者需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2026年的新规让追缴门槛更低,但主动出击仍然重要。不要因为“单位说没办法”就放弃,也不要因为“怕得罪单位”而沉默。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而不是单位恩惠。如果你的社保账户里少了一段该有的记录,建议你立刻拉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对照每一年工资流水做一次“体检”。发现问题越早,证据越容易收集,补缴可能性越大。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在社保补缴争议、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若您正面临单位少缴、漏缴社保的困扰,欢迎拨打法律服务热线:4008-363-555,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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