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师傅(化名)是北京某物流公司的配送司机,202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他完成当天配送任务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转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左腿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数万元。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师傅负次要责任。这本是一起清晰的交通事故,然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刘师傅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障碍——公司以"刘师傅下班后未按公司规定路线回家,属于私自改变路线"为由,否认其受伤属于工伤,拒绝配合工伤认定申请。
刘师傅文化程度不高,面对公司的说辞一时不知所措。他自行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因材料不齐、程序不熟悉,多次被退回补充材料。时间一天天过去,医疗费压力越来越大,刘师傅心急如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刘师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两点:其一,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其二,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关于第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刘师傅下班后从工作地点返回住所,路线虽有调整,但仍属于合理范围,且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内。
关于第二点,交警部门已认定刘师傅负次要责任,显然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刘师傅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公司的说法在法律上不成立。
刘师傅经人介绍找到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陈燕华律师。陈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三条维权路径:一是自行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二是追究交通事故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三是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公司"私自改变路线"的阻挠,陈律师重点取证:调取了刘师傅当天的配送记录和系统派单信息,证明其下班时间和出发地点;走访了刘师傅住所周边,固定了其居住地址与事故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证据;整理了刘师傅的工资流水和考勤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证据准备充分后,陈律师代刘师傅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并附上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证了"合理路线""合理时间""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要件均满足。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师傅所受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尘埃落定后,陈律师又马不停蹄地协助刘师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刘师傅构成十级伤残。随后,陈律师代理刘师傅与公司协商工伤待遇,公司最初只愿支付医疗费,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律师代理刘师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仲裁庭支持了刘师傅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75000元。
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陈律师继续代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的主要结果。最终,公司向刘师傅支付了全部75000元赔偿款。此外,陈律师还协助刘师傅就交通事故部分另行起诉侵权方,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
刘师傅感慨地说:"出了车祸,公司不管,我自己又不懂法,要不是陈律师,我这点赔偿可能一分都拿不到。陈律师办事特别细致,连我家的路线都亲自去看过,太感谢了!"
第一,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让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这是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关键证据。
第二,及时保留就医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并如实告知医生受伤经过,病历记载与工伤认定的关联性很重要。
第三,上下班途中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注意保留上下班时间、路线的合理性证据,如打卡记录、导航记录等。
第四,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自行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争议专业性强,程序环环相扣,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工伤维权团队,长期代理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受伤等案件,欢迎拨打咨询热线4008-363-555。
全国法律咨询热线 4008-363-555 · 微信同号 13051756958 · 专业律师一对一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