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化名)于2021年3月入职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课程顾问。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口头承诺"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然而,赵女士工作了一年多,公司始终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6月,公司以"业务调整、岗位取消"为由,口头通知赵女士不用再来上班,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赵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提成工资和补偿,公司却以"双方没有签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一口回绝。
赵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后,来到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求助。律师初步评估后指出:虽然公司未与赵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赵女士长期在该公司工作、接受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按照上述规定,赵女士可以主张自2021年4月(入职满一个月)至2022年3月(入职满一年)期间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赵女士月平均工资约6000余元,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累计超过7万元。
同时,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也构成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赵女士的维权诉求包括:双倍工资差额、被拖欠的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合计金额可观。
璟致律师代理赵女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客户对接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支持了赵女士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主要请求。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赵女士系"劳务外包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一份与某劳务公司签订的外包协议。璟致律师当庭质证指出:该外包协议签订时间晚于赵女士入职时间,且赵女士实际接受公司直接管理、使用公司办公系统、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所谓"劳务外包"只是公司规避用工责任的幌子。
一审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赵女士双倍工资差额70117.66元及相关款项。公司依然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公司更换了代理律师,试图以"赵女士入职时签署过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为由翻盘。璟致律师立即指出:第一,该声明真实性存疑,赵女士从未签署过类似文件;第二,即使签署,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公司向赵女士支付了全部款项。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历经一年多时间,赵女士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完整维护。她表示:"是璟致律师的坚持和专业,让我一个普通打工人拿到了本该属于我的钱。"
第一,保留工作痕迹。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工牌工服、工作成果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
第二,双倍工资有仲裁时效。双倍工资差额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实践中一般从主张之日倒推一年计算时效,务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过期。
第三,警惕"放弃社保""放弃合同"等承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放弃签订合同等声明的,均属违法,签署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主张权利。
第四,遇事找专业律师。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计算、举证责任分配等都有复杂的规则,专业律师能够帮助劳动者精准定位诉求、充分组织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团队欢迎您的咨询,热线4008-36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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