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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内执业多年的专家型律师与精英律师合伙创立,多名律师拥有院校博士、硕士学位且具有在中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年执业经历。
漆小晖
创始合伙人
擅长领域
互联网法院
强制执行
劳动工伤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损害赔偿
遗产继承
刑事辩护
商品房纠纷
合同审查
合同纠纷
婚姻家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个人简介:
漆小晖律师,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具有很强的公司经营、金融专业领域管理知识,在公司投资与金融方面有较深的研究与经验,经常作为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代表各大公司参与重大投资、融资、并购等商事谈判工作。先后担任过多家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及连锁餐饮类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有办理涉外案件的工作经验,主持办理过多起跨地区重大商务调查工作,成功代理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案标的额巨大,包括巨额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公司股权纠纷、企业破产、资产重组、商业合作项目纠纷、大宗房地产纠纷、证券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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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涛
创始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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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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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资深民商事律师、资深知识产权律师、10年以上执业律师、工作语言:中文 英文、教育背景: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 执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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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
创始合伙人
擅长领域
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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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个人简介:
从业多年,长期深耕于房地产争议解决、破产与特殊资产处置、刑事等领域,先后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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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梅
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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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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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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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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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独立办理民商事、合同等各类法律案件,参与各类合同纠纷以及继承纠纷案件,办理案件过程中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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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扬法治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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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位于朝阳区凤凰置地广场A座5层,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核心区,是一家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的精品律所。汇聚了众多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型律师50余名,拥有律师及工作人员百余名,致律师秉承“珺璟如晔,律者致合”的执业理念,以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为已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高效、快捷的一站式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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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6
夫妻一方处置共同财产后,应由哪一方负举证责任,证明处置财产处置之法律关系?
唐某与何甲原系夫妻关系,因何甲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至其胞妹何乙账户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唐某于2019年5月将何甲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离婚,同时要求分割何甲在婚内向其胞妹何乙转账款项之债权总计150余万元。2020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唐某与何甲离婚,同时认为因何甲否认其向胞妹何乙的转账为债权,故以涉及案外人利益为由未予处理,要求唐某另案主张。
电商(团购)费如何要求返还?
2016年8月1日邱某前往北京珠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州区兴贸三街的珠江四季中心项目拟购买该项目的房屋,在珠江公司售楼处销售人员安排下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认购书并交付了定金,同时向珠江公司指定的甲公司交付了电商费5万元,同年9月17日邱某与珠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珠江公司的通州区兴贸三街18号院3号楼12层2单元某房屋。2019年邱某因与珠江公司就 《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履行发生争议,后于2019年8月19日经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该合同。邱某认为甲公司未向其提供过任何居间服务,其亦未与甲公司签订过任何协议,且因邱某与珠江公司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向邱某收取所谓的电商费。邱某要求甲公司返还上述电商费,但甲公司已经被注销。后邱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唯一股东白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人民币,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白某返还邱某4万元人民币,案款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2026-03-16 13:49:47
从一起案件探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路径的发展
一、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租金及租赁保证金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二、2019年5月10日B公司向东城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1日东城区法院以A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30日,目前未到股东的认缴期限因此不能认定股东未缴纳注册资金为由裁定驳回B公司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三、2019年11月19日,B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东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东城法院一审与二中院二审均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6-03-16 13:47:38
最高法裁判 | 一方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的,申请人不能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被申请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交接确认单上加盖再审申请人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印章,此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合同一致,被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任务。
虽然案涉补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为依据申请人与业主合约的付费阶段于申请人得到业主支付到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申请人未及时向业主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阶段付款。申请人拖延结算、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符合“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情形,其不能以业主方未付款为由拒绝向被申请人支付合同款项。
2026-03-16 13:4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