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新闻列表
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原则上以自身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单纯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偿还义务。
也就是说:常规情形下,债权人不能越过公司,直接单独起诉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只有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一并起诉、追加法定代表人、股东作为共同被告。
主体 | 一般规则 | 可以起诉 / 追责的法定情形 |
法定代表人(非股东) | 履职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无个人偿债义务 | 1. 自愿签署保证合同,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
2. 以个人名义借款,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
3. 书面承诺自愿承担公司债务;
4. 恶意转移、隐匿公司财产,阻碍债务清偿。 |
公司股东 | 享有有限责任保护,不对公司债务无限兜底 | 1. 未按期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2. 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法人人格否认);
3.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私财产相互独立;
4. 恶意减资、未经清算擅自注销公司逃避债务。 |
现实中有大量误区需要纠正。第一,“挂名法定代表人” 不等于债务人,没有签字担保、不存在侵害债权人行为时,不需要还钱;第二,不能仅凭 “股东是实际控制人” 就要求担责,必须证明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客观事实;第三,认缴制不等于随时能要求股东加速到期出资,只有公司丧失清偿能力,债权人才有权主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提前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