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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官司"会坐牢吗?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认定标准与法律后果

2026-09-10 17:10:08 77 阅读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为了多分遗产、多拿拆迁补偿、稀释配偶份额或逃避真实债务,动起了"打假官司"的主意:伪造一张借条、虚构一笔债务、拉来"熟人"当原告,企图借法院的判决书把假债变成"真债"。近年来,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团队 办理过不少这类案件:当事人本以为"打场官司而已,最多不被支持",却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轻则罚款拘留,重则锒铛入狱。今天就把这条罪讲透:什么情况会构成犯罪,又有哪些"高危动作"最容易踩雷。

一、罪名与法条:刑法第307条之一

《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款、第4款还规定:有第1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司法秩序"与"他人合法权益"双重客体。它的特别之处在于:哪怕你最终没"赢"到钱,只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了民事诉讼、足以妨害司法秩序(如导致法院立案、开庭、作出文书),就可能构罪——"打输了"不等于"没犯罪"。

办案中,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团队 总结出四类最常见的虚假诉讼"套路":一是虚构债务对抗执行,比如为阻止法院拍卖房产,伪造借条让"债主"优先受偿;二是离婚、继承中多分财产,一方伪造债务稀释配偶或继承人的份额;三是虚构劳动关系、工伤索赔,骗取社保基金或单位赔偿;四是制造虚假调解协议,借司法确认程序把非法债务"合法化"。这些操作往往牵扯伪造借条、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多项造假,一旦被识破,出面的"假原告"和背后的"真导演"都可能被追究刑责。

二、入罪关键:"捏造"+"提起民事诉讼"

构罪有两道门槛。第一是"捏造的事实"——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区别于"对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作夸大、隐瞒"。例如把真实借过的5万元说成50万元,属于"部分捏造",司法实践中多按捏造部分评价;对真实债务仅虚增金额,仍可能被认定。第二是"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提出反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均可能触发本罪。

需要提醒,"情节严重"主要指: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他人因被错误追责而自杀或精神失常、多次实施、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等情形,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具体追诉标准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正式发布前建议由承办律师复核。

三、量刑与辩护要点

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辩护通常围绕三点展开:其一,事实是否"捏造"——是纯粹虚构,还是基于真实债权债务作不当主张,二者法律评价截然不同;其二,是否真正"提起"了诉讼并达到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的程度;其三,主体与情节,如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范围,以及是否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主动撤诉消除影响、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特别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如实陈述、及时撤回虚假请求,往往能避免刑事风险升级。

四、普通人自护清单

  1. 不伪造借条、合同、流水等证据,不为他人"顶名"当虚假原告;

  1. 离婚、继承、拆迁中遇到对方提出来历不明的债务,及时留存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

  1. 发现被人利用打"假官司",尽快提出异议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1. 若已参与虚假诉讼,尽早主动撤诉、说明情况,争取将风险降到最低;

  1. 一旦被约谈或立案,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切勿串供、毁证。

诉讼不是儿戏,法院的判决书更不是"变现工具"。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张风涛团队 长期办理虚假诉讼罪的辩护与控告代理,既为被错误牵连的当事人厘清"真假边界"、争取罪轻或无罪空间,也代理合法权益被虚假诉讼侵害的一方提起刑事控告、追回损失。如果你在诉讼中遭遇对方伪造证据、虚构债务,或自己正因"打假官司"被约谈,请尽早带着材料来面谈——把真相讲清楚,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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