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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探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路径的发展
一、2018年10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租金及租赁保证金5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A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判决内容。
二、2019年5月10日B公司向东城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9年10月11日东城区法院以A公司股东C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12月30日,目前未到股东的认缴期限因此不能认定股东未缴纳注册资金为由裁定驳回B公司申请追加C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三、2019年11月19日,B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东城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A公司自然人股东C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未偿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东城法院一审与二中院二审均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6-03-16 1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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