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算,两种口径差出一个月工资,北京朝阳法院这类案子怎么判

2026-10-30 09:08:08 3 阅读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算,两种口径差出一个月工资,北京朝阳法院这类案子怎么判

小周在朝阳区一家互联网公司做运营,月薪一万二,其中基本工资六千、绩效三千、补贴三千。离职时他翻出两年来的加班记录,主张按一万二算加班费,公司却只认六千。仲裁阶段双方各执一词,差额算下来接近他一个月工资。这不是孤例,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争议时,几乎每两起加班费争议就有一起卡在“基数”上。核心问题就一句:加班费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本文面向北京地区劳动者和HR,用条文加裁审口径把这事说清楚。

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算,两种口径差出一个月工资,北京朝阳法院这类案子怎么

一、法律没直接写“基数”二字,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把口径锁在“工资”上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法律原文用的是“工资”,不是“基本工资”。北京劳动仲裁立案材料清单里常要求附工资流水,原因就在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法定休假日不低于百分之三百。条文只写“工资”,没写按哪一项工资。规范目的很直白: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时间的对价,基数应当反映其正常劳动所得,而不是被拆分后的某一小块。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同样以“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为计算起点,而小时工资标准由月工资标准折算。所以,把基数直接等同于基本工资,在条文层面站不住脚。真正要解决的是:月工资标准怎么认定。

二、约定优先但有底线:约定不明时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兜底

北京地区裁审实践通常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路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都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兜底:约定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说难听点,公司把基数写成两千块、实际月薪一万,这种约定在仲裁里很难被全额支持。实务中反复出现的同类情形是:合同只写“基本工资”,工资条却分列绩效、岗位津贴、全勤奖。仲裁员会看这些项目是否属于正常劳动的固定对价——固定发放的岗位津贴、交通补贴一般计入,凭票报销的费用、偶发奖金一般不计。能不能按实发工资全额算?不能一概而论,要看不固定部分占多大比例。

三、举证责任不在劳动者一人身上:两年内的工资记录由单位提供

基数争议本质是事实争议,谁举证往往决定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表、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都在单位手里,劳动者只要完成初步举证——比如银行流水显示实发金额、工作群里的排班通知——举证责任就发生转移。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提示,仲裁请求写法上建议分两步:先主张按实发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同时备选按合同约定工资加固定津贴计算,避免因基数被调低导致请求被整体驳回。关于时效,劳动仲裁时效起算一般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但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在职期间不受一年限制,离职后一年内提出即可。别急着签离职协议里“双方无争议”的条款,签了再回头主张,难度陡增。

四、两种口径对照:差额到底出在哪几项

把工资条拆开看,争议项目一目了然。下表是实务中常见的口径对照,具体个案仍需结合合同与发放记录判断。

工资项目基本工资口径实发工资口径北京裁审常见处理
合同约定基本工资计入计入作为约定基数的起点
固定岗位津贴不计入计入通常计入正常劳动对价
月度绩效奖金不计入计入看是否固定发放、有无考核浮动
交通/餐费补贴不计入计入固定发放部分一般计入
报销款、偶发奖励不计入不计入非劳动对价,剔除

从表里能看出,差额主要出在固定津贴和绩效两块。约定基数低于正常工资70%的,超出部分往往被调回。

五、仲裁请求怎么写:先算差额,再谈倍数

加班费争议的胜负,一半在基数,一半在加班事实。请求金额建议按“基数×倍数×小时数”分项列明,不要只写一个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协商不成按集体合同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这条在基数约定模糊时可以作为补强依据。计算基数时,月计薪天数按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还有一个细节: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用补休替代,必须支付百分之三百;休息日加班则可以先安排补休。若单位长期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且劳动者多年未提异议,会不会被视为默示同意?这事没有统一答案,北京地区倾向于看约定是否明显低于实际工资,明显偏低的仍会调整。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与加班费基数不是同一概念,可参考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另行判断。

常见问题

公司合同里写“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这条有效吗?通常是部分有效。约定本身不当然无效,但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明显偏低的会被调高。

实发工资里包含年终奖,能摊到每个月算基数吗?一般不能。年终奖属于非固定发放的奖励性收入,通常不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其纳入月工资标准。

离职超过一年还能主张加班费吗?要看情形。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限制,离职后应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且无中断事由的,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后请求可能落空。

今天是2026年,北京地区对加班费基数的审查只会更细,不会更松。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建议劳动者先把近两年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加班审批截图整理成时间线,再决定仲裁请求的基数口径;用人单位则应及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构成,避免约定与实际发放长期脱节。有具体案情可拨打4008-363-555沟通。本文由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具体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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