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今年63岁,在北京一个建筑工地做瓦工。2025年11月,他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滑落,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治疗费花了8万多,包工头垫付了3万就再也不露面。老张的儿子找到公司,对方却说:“你爸都过了60岁,跟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不算工伤!”老张躺在病床上,心里硌得慌:难道过了60岁,干活受伤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这样的困境,不只发生在建筑工身上。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就业人员中60岁以上劳动者已超过6000万,保洁、保安、护工、餐饮服务是超龄劳动者最集中的行业。因超龄而“被工伤拒之门外”,是这一庞大群体最揪心的痛点。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普遍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而属于民事劳务关系,因此不能走工伤认定程序,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老张遇到的“不算工伤”,正是基于这一旧有逻辑。
但这一逻辑在2026年的今天已经发生了重大松动。问:用人单位以“签了劳务合同”为由抗辩不认工伤,还能站得住脚吗?答案是:需要分情况,但大概率站不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其配套司法政策,对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作出了更为精细的安排。核心变化在于:不能简单地以“超过退休年龄”一刀切地否定工伤认定资格,而要看劳动者是否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及司法解释(二)的最新精神,当前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标准可以梳理为三层:
第一层: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类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受伤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单项工伤保险的除外。用人单位未缴的,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第二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务工农民工。这类人员在务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见(二)明确规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建筑工老张就属于这一类——他在农村老家没有缴纳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虽已63岁,但从未办理退休,也从未领取过退休金。
第三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过去争议较大,但北京法院2025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及参考案例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关系性质不能仅凭超过退休年龄就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当结合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构成劳动关系,则工伤认定的大门是敞开的。
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身份不同,很多60岁以上的保洁员、保安员、护工是城镇退休人员,每个月领着2000多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甚至有些人什么保险都没有。家政公司、物业公司跟你签的往往是《劳务协议》《雇佣合同》,不缴社保、不缴工伤保险。
问:这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有机会认定工伤吗?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答案在于穿透合同名称看实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多个再审裁定中确立了这样一个口径: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核心看用工管理行为的强弱。如果你每天按公司排班打卡,接受主管考勤、奖惩、辞退管理,工资按月发放,即便合同名称写的是“劳务”,司法实践中依然有相当大概率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2025年下半年到2026年,北京多家基层法院在审理保洁员、保安员超龄用工受伤案件中,逐步形成一致倾向:公司在招用超龄人员时,未明确告知并书面确认劳务关系性质,又实行劳动式管理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支持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极其普遍。老王今年61岁,跟着一个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在某总包单位的工地上干活受伤。包工头跑了,总包单位说“你跟包工头的,跟我无关”。这个说法对吗?
法律说: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所以老王可以完全跳过包工头,直接以总包单位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总包单位赔偿后,可以再向包工头追偿——但那是他们之间的事,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的最大难点在于证明劳动关系/事实用工关系。不少超龄工友干活时不好意思要求签合同,工资也是现金结算,一出事就面临举证难。问:如何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用工关系?
具体而言,维权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五类证据:第一,工作记录类:考勤打卡记录、排班表、工作群聊天记录、派工单;第二,报酬支付类:工资银行转账记录(最好备注“工资”)、工资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哪怕没有备注,也能与发薪周期相互印证;第三,身份管理类:公司发放的工作证、工牌、门禁卡、工作服、带有公司名称的文件;第四,现场影像类:在工位旁的现场照片、工作视频、同事合影,注意要能看出工作环境和单位标识;第五,人证线索类:记下2-3名工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关键时刻能帮你作证。
尤其值得提醒的是:受伤后不要急着和用人单位签任何“私了协议”。很多公司会打着“多给一个月工资”的旗号让你签下一次性了结协议,之后便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先就医固定伤情,同步收集证据,再视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或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超龄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我们以北京为例,假设一位62岁的保洁员在擦玻璃时摔伤,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伤残鉴定为十级,休养6个月,月工资3500元。受伤前她无法认定工伤,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受伤后她成功认定了工伤,则按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两者差距如下:
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误工费3500元×6个月=21000元;残疾赔偿金按北京市202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9万元/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62岁按18年计算、十级伤残系数10%,约为90000×18×10%=16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5000元;医疗费另计。总额约18.8万元(不含医疗费),但前提是法院认定双方过错比例,若认定劳动者自身存在30%过错,金额将直接打七折,只剩约13.2万元。
按工伤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6个月工资照发: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24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北京标准)约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约1.5万元)×6个月=90000元;医疗费100%报销。总额约13.55万元(不含医疗费),但所有项目均为法定足额,且在劳动关系框架下不存在“按过错打折”的问题。若公司未缴工伤保险,则由公司全额承担。
此外,工伤认定的另一大优势在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机制。单位不赔,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先赔,再由社保部门向单位追偿,劳动者不需要耗时耗力去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步:固定证据、及时就医。立即拨打120送医,明确告知医生“我是工作时受的伤”,让病历记录完整全面;同时电话或微信向工头、主管报告受伤情况,保留语音、文字记录,这一步是为了防止对方事后否认“是在我这儿受的伤”。
第二步:申请工伤认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拒绝盖章配合,劳动者可自行提交存在用工关系的初步证明材料。问:人社局不受理怎么办?可以向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
第三步:主张双轨救济。如果行政部门以“超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劳动者也不必灰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主张侵权赔偿。此时,雇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因劳务提供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两条路径并不互斥,可以依据案件进展选择最终救济方式。
2025年至2026年,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多地人社部门陆续推出超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试点办法。以北京为例,2026年将继续推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在试用期内优先办理单项工伤保险参保,重点覆盖建筑业、家政服务业、快递外卖业。这意味着,即便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了单项工伤保险,受伤后同样可以走工伤认定通道。
问:用人单位不主动缴,超龄劳动者能自己缴吗?答案是不能。单项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为缴费主体。因此,入职时主动询问单位能否缴纳单项工伤险,是最直接的自保手段。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超龄不是劳动者权益的“终点站”。每一位仍在岗位上挥洒汗水的建筑工、保洁员、保安、护工,都应当被看见、被保障。若您或家人遇到超龄务工受伤维权的困惑,欢迎拨打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热线4008-363-555,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维权思路与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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