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前台小林入职时,被HR要求签下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每月额外发500元现金补贴。小林想着刚毕业,多拿点钱也好,便签了字。几个月后她突发疾病住院,出院结算时才发现医保账户早已断缴,数万元医疗费全部自费。她拿着承诺书找公司,公司却理直气壮地回应:这是你自愿放弃的,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怨不得别人。类似场景在北京并不少见。签了这种承诺书,单位真的可以免责吗?2026年的法律口径,远比不少企业想象的更严格。

首先需要理解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带来的深层变化。2020年11月起,北京市社保费征收职责已划转税务部门,此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均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到了2026年,税务系统早已实现个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社保缴费数据的自动比对。公司账面上列支了工资,就必须有对应的个税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工资表里有人、个税名单里无人、社保系统里又查无此人,系统会直接预警。
换句话说,社保入税不仅意味着“由谁来收钱”的转变,更意味着企业是否依法参保被纳入了税务稽查的视野。过去那种靠员工一纸承诺书、再将全员参保人数压低的操作,在数据联动面前极易暴露。很多单位仍然让新员工签承诺书,实际只是制造“员工自愿”的假象,一旦员工反悔或发生疾病、工伤,单位往往面临补缴、滞纳金、待遇赔偿的三重压力。
从法律层面看,这类承诺书的效力从来都没有因“自愿”二字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六十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商方式排除适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公法义务。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保、折发现金”的约定,因内容违法而自始无效。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后,北京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延续并强化了严格审查立场:承诺书不能作为免除参保义务的依据,员工签字也不等于丧失请求依法参保的权利。一句话,承诺书不是护身符,单位拿它对抗法律,注定站不住脚。
能,但需要注意程序,不能今天发个微信辞职,明天就去仲裁要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存在与否,并不影响上述法定解除权的成立。
不过,北京地区2026年裁审实践通常要求劳动者在解除前先行向单位书面催告补缴,给单位一个合理改正期限;单位收到催告后仍不补缴的,员工再向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才有更大把握获得仲裁支持。举例来说,小张2019年3月入职某文化公司,月薪1.5万元,公司从未为他缴纳社保,2026年3月他经催告后被迫离职。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7年工龄可获得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0.5万元。如果法院查明小张曾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也不会因此免除公司的补偿责任,只可能影响单位另案追讨其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实践中,不少员工在投诉后,单位确实会补充缴纳欠款,但税务部门同时会征收一大笔滞纳金。公司转过头对员工说:钱是我帮你补的,滞纳金和利息你也要承担一半。这种要求有法律依据吗?答案是否定的。补缴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滞纳金是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而产生的行政性支出,理应由违法缴费义务的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数字可以说明问题:北京某技术公司员工月薪1万元,公司连续24个月未缴纳社保,仅单位缴费部分按现行费率估算每月约3200元,两年欠缴约7.68万元。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计算,这笔欠款每天产生的滞纳金就接近38元,两年累计超过2万元并不稀奇。如果补缴年限更长、欠缴金额更高,滞纳金负担会更加沉重。至于员工每月领到的那笔“社保补贴”,性质上属于单位自愿发放的补偿性款项,与社保参保义务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单位补缴后可以另行主张返还或要求在损失赔偿中折抵,但不能主张“已经发了补贴,就不用再依法补缴”。
员工签了承诺书后生病无法报销,真的只能自认倒霉吗?当然不是。民法典和劳动法律体系都遵循“有损失就要有救济”的原则。由于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劳动者本可以享受的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无法实现,该部分损失属于单位过错直接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全额赔付。
举一个北京地区常见的核算场景:某员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手术,总医疗费6.2万元,经医保经办机构初步核算,如果正常参保,其中符合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报销的金额约为4.1万元。但因公司未给员工缴纳医疗保险,4.1万元只能由员工自费承担。这种情形下,员工可以在劳动仲裁中请求公司赔偿该部分可报销医疗费损失,并提交医院住院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无法结算”或“可报销核定”的书面说明等证据。承诺书同样不能成为单位拒绝赔偿的理由,因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员工不可放弃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
和医疗费损失相比,工伤待遇的金额通常更高,对单位而言压力也更大。一些人会问:员工自己签了放弃社保承诺书,如果发生工伤,单位是不是只要赔点医药费就可以?这种认知相当危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员工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转嫁到用人单位头上。以北京地区常见的九级伤残为例,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本人月工资为9000元,这一项即为8.1万元。除此之外,还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以及劳动关系终止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可能达到二三十万元甚至更多。员工签过“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不仅不妨碍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反而会让用人单位在赔偿金额外再承受劳动监察部门的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风险。
这是证据博弈中最容易出现反转的问题。很多员工以为,只要自己签过承诺书、领过补贴,将来即使仲裁,单位也没话说。实际上,单位的补缴义务无法免除,但补贴款项也并非白拿。按照北京法院2026年的裁判倾向,劳动者以未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或要求单位赔偿医疗费损失时,单位如果另行提出返还社保补贴的请求,或者在本案中以此进行债务抵销抗辩,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处理。员工已经领取的现金补贴,被认定应退还的风险并不低;若没有单独起诉,仲裁机构也可能将补贴金额在单位应付的赔偿款或补偿款中予以折抵。
因此,对劳动者来说,最需要警惕的不是签承诺书本身,而是领补贴后又长期不核实社保缴费记录。正确的做法是每个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的参保状态,发现单位未缴、少缴时及时固定证据,不要等到离职或生病时才发现问题。社保缴费记录是维权的基础证据,越早掌握越有利。
面对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应按照稳妥顺序推进。第一步,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费查询页面等基础材料;第二步,通过EMS向单位邮寄《要求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催告函》,在快递面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并保留邮寄凭证;第三步,若单位收到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补缴,劳动者再向单位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解除理由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步,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费损失或工伤待遇差额;第五步,同步向税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关于时效问题,尤其需要提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未缴社保主张权利,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劳动关系解除后,则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一年内尽快申请仲裁,切勿拖延。补缴流程中涉及税务部门的责令限缴、强制执行等环节,劳动仲裁与行政程序可以并行不悖。需要准确计算赔偿金额、判断催告条件是否成就,或者单位以承诺书和现金补贴提出抗辩不知如何应对的,可以拨打4008-363-555,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会结合2026年最新口径、北京地区裁审实践及个案证据,给出进一步的操作方案。
本文由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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