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另一视角:朱海云律师破解欠薪+绩效奖金困局,十年工龄补偿分文不少(116万案·劳动报酬部分) -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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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另一视角:朱海云律师破解欠薪+绩效奖金困局,十年工龄补偿分文不少(116万案·劳动报酬部分)

2026-09-08 10:53:01 3 阅读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

十年前入职北京某大型房地产集团时,李先生从未想过,自己会在一场突如其来的“组织架构调整”中,与老东家对簿公堂。2023年初,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还停发了最后半年绩效奖金、加班费,甚至关闭了他的OA权限。面对几乎“清零”的离职待遇,李先生找到了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的朱海云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朱海云律师精准锁定解除程序瑕疵,同时将隐藏最深的劳动报酬问题层层剥开——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欠薪补发,最终通过仲裁和一审判决,合计为李先生挽回116万余元合法权益。本文聚焦该案的“劳动报酬部分”,还原一场围绕钱与证据的硬仗。

同案另一视角:朱海云律师破解欠薪+绩效奖金困局,十年工龄补偿分文不少(116万案

一、公司说“岗位撤销”,就能不给钱吗?——先拆违法解除,再谈劳动报酬

很多人以为,劳动报酬案件就是单纯算钱。但朱海云律师接手后首先做的,是固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该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工会,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程序严重缺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李先生工作满十年、绩效考核常年为优,公司所谓“组织架构调整”并未提供实质证据,反而暴露出“借裁员省成本”的企图。

为什么先打违法解除?因为一旦确认违法解除,2N赔偿金将成为后续所有劳动报酬谈判的心理锚点。公司若想降低总赔偿数,就必须正视其在绩效、加班费、年假等应付未付项目上的清偿义务。可以说,违法解除的认定是打开“钱袋子”的第一把钥匙。

二、停发工资、关闭OA,是“管理行为”还是“克扣”?——证据链的起手式

公司不仅解除不合法,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即开始“使绊子”。从2022年下半年起,李先生的工资发放出现断档,OA权限被突然关闭,大量工作安排只能在微信群、邮件中流转。公司事后辩称“关闭OA是岗位交接的正常流程”,同时拒不承认存在欠薪。

朱海云律师并未被这一说辞迷惑。他指导李先生系统导出银行流水,逐月对比应发与实发金额,同时把OA关闭前后的工作邮件、微信工作群指令、会议纪要全部公证保全。关键的一步是:向公司发送书面《工资催告函》,要求其限期说明欠薪理由并补发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若公司收到催告后仍拒绝答复,就坐实了“无故拖欠”的主观恶意。

这里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一旦公司停发工资或限制系统权限,一定不要仅依赖口头沟通。每一条拒绝支付的记录、每一封要求说明情况的邮件,最终都能成为诉讼中证明公司违法“拒不支付”的铁证。

三、近三年A级绩效却拿不到奖金?——企业要自证发放标准,举不出证就是克扣

李先生的绩效考核常年为优,近三年更是连续A级。按照公司内部的绩效管理办法,年度绩效奖金应在次年3月前发放。但2022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的绩效奖金,公司以“岗位撤销,考核周期未满”为由全部拒付。公司还拿出了一份内部通知,声称“绩效奖金系公司自主福利,有权根据经营状况调整”。

这句话骗得了外行,骗不了专业律师。朱海云律师指出,绩效奖金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关键看它是否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薪酬确认书中被明确约定。李先生入职时的薪酬结构中明确列明“年度绩效奖金”,且连续多年按固定规则发放,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约定。

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发放标准、计算依据及扣发原因的举证责任。公司声称“有权调整”,就必须拿出绩效考核不达标或经营严重困难的证据。而李先生这边,朱海云律师让当事人整理了近三年银行流水入账记录、每年绩效考核评分表、上级年末邮件中的绩效面谈确认,以及茶水间公告栏里公示的全员绩效奖金发放标准。这些材料形成了一条完整闭环:公司约定了奖金→员工达标了→别人发了→唯独你被扣了→你给不出理由。

仲裁庭最终采纳了这一逻辑,认定公司无法举证李先生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拒发行为属于克扣劳动报酬,应全额补发。

四、加班费为什么能赢?——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钉钉打卡只是第一层

加班费一直是劳动争议中的“硬骨头”,难在举证。但朱海云律师在本案中打了一个漂亮的时间仗。李先生所在项目运营岗位,经常需要在晚间和周末跟进工程进度,公司内部有加班审批制度,但实际操作中大量加班是领导在钉钉群里临时布置的任务,事后并未走审批流程。

公司以此辩称:“凡是未提交加班审批的,均视为自愿加班。”朱海云律师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正面回应: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该条文并未将“内部审批”作为加班费支付的法定前提。换句话说,加班审批制度是企业管理手段,不能对抗劳动者已经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取证层面,朱律师指导李先生导出了近两年的钉钉考勤打卡原始记录,并配合工作群中领导发布“今晚必须完成”“明天早点到项目现场”的排班指令,以及对应日期的加班审批单(部分补签)。三者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加班由公司安排、时间具体、成果可查。更妙的是,朱律师还调取了李先生深夜在OA系统内提交工作成果的后台日志,这些日志时间戳精确到分钟,和钉钉打卡离司时间完全吻合。

最终,仲裁庭对加班费部分支持了绝大部分请求。因为加班时长跨越多个法定节假日,计算基数结合了绩效奖金后平均工资标准,累计数字相当可观。

五、未休年假只是小事?——第五条300%工资,很多人白白放弃了

劳动争议中,未休年假折算往往被人忽视。李先生累计工龄超过20年,每年享有15天带薪年假。2022年他还有12天年假未休,公司解除合同时也未安排补休。朱海云律师直接援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资部分,额外补偿为200%)。

操作上的难点是“公司是否安排了休假而员工未休”。公司拿出一份《年休假安排通知》称已安排李先生休年假,但李先生表示从未收到该通知。这时,证据又发挥了关键作用。朱海云律师请李先生调取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系统,发现该通知的“发送记录”空白,且审批流程处于“草稿未提交”状态。也就是说,公司只是制作了一份假文件试图搪塞。

更细致的是,朱律师把李先生近三年的休假记录全部拉出:春节前后、国庆期间的请假单中,只有“事假”和“调休”,没有“年假”字样。结合公司规章制度中年假需提前三天申请的管理规定,充分证明李先生并非自愿放弃年假,而是公司从未提供真实休假机会。仲裁庭据此支持了300%年假工资折算。

六、仲裁赢了,公司起诉,一审为何还能维持?——重证据的胜利逻辑

本案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先生绝大部分请求,企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多劳动者看到公司起诉就心慌,担心仲裁白赢了。但实际上,法院一审是对全案的重新审理,朱海云律师将仲裁阶段已经构建的证据体系进一步加固:将银行流水进行了逐月标注,将加班钉钉记录刻录成光盘并做时间轴,将绩效邮件公证书提交法庭。对方律师依然重复“自主管理权”“审批规定”等抗辩,但在完整、客观、可核验的证据面前,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违法、扣发绩效及加班费无据,一审判决维持了仲裁结果。

这116万余元中,劳动报酬部分占据了重要比重: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工资差额、绩效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相互叠加,最终形成了可观的赔偿总额。该案提醒我们:企业常把“考核”“审批”“福利”当作拒付挡箭牌,但法律真正保护的,是那些能在日常工作中留下痕迹、在关键时刻拿起证据的人。

七、如果被公司欠薪、扣绩效,你该马上做什么?——四个实操动作

结合李先生案的成功经验,朱海云律师建议遇到同类困境的劳动者立即做四件事:第一,全面备份工资条、银行流水、绩效考核记录,最好形成按月对照表;第二,对工作群内安排加班的指令、OA审批流程、钉钉打卡记录进行截屏和公证,不要等离职后再补救;第三,向公司HR或财务发送书面催告函,用邮件固定“要求支付——对方拒绝或拖延”的过程;第四,如果公司关闭系统权限,赶紧保存所有历史页面截图,包括工资明细页面、年假余额页面、绩效公示页面。很多劳动者在离职后才发现公司后台被清空,追悔莫及。

劳动报酬追讨的本质,不是比谁更会“闹”,而是比谁的证据更完整、哪一方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主张是否有现行规定支持。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朱海云律师正是这些关键环节的资深操盘手,从仲裁到一审,每一步都用专业锁定胜局。

如果您正面临欠薪、绩效奖金被扣、加班费无着或违法解除等劳动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证据有时效,诉讼亦有期限,越早行动,筹码越重。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凭借对劳动法律与证据规则的深度掌握,长期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免费咨询热线:4008-363-555,让专业律师为您的每一分劳动报酬而战。

本文由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撰写,仅作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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