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灵活用工与项目制施工仍普遍存在。常见场景包括:个体车主挂靠运输公司,聘用的司机在运输途中受伤;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工人从脚手架摔下;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操作机器时被压伤。劳动者往往面临“发包方说没劳动关系、包工头说没钱、挂靠公司说不是我的员工”的推诿。此时,核心问题不是“有没有劳动关系”这一条路,而是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正是解决这类“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责任分离”的关键规则。截至2026年,该司法解释仍现行有效,各地法院在此基础上形成细化裁判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法释〔2014〕9号第3条进一步列举五类特殊情形:第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4、5项,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设问: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最高法规则表明,在转包、挂靠等特殊情形下,不以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工伤认定要素,社保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一步,看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第二步,看是否存在法释〔2014〕9号第3条的特殊情形。第三步,确定责任单位:派遣单位、指派单位、违法转包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第四步,审查是否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排除情形。
设问:挂靠经营中,受伤职工到底该找谁?若个人挂靠公司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比如,张某挂靠某运输公司跑货运,聘用司机李某。李某装卸时被砸伤,虽与运输公司无劳动合同,但依据法释〔2014〕9号第3条第5项,运输公司为责任单位。运输公司赔付后,可向张某追偿。
挂靠的本质是借用资质。被挂靠单位从挂靠经营中获取管理费、资质利益,也应对经营风险承担相应责任。法释〔2014〕9号第3条第5项明确被挂靠单位为责任单位,同时赋予追偿权。裁判观点通常认为,被挂靠单位不能以“内部承包协议”“免责条款”对抗劳动者。北京法院在审理中还会审查挂靠关系是否真实、是否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劳动者是否从事挂靠业务。
举证要点:劳动者可收集挂靠协议、车辆行驶证、运输公司标识、工作服、工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派工单、证人证言等。被挂靠单位若否认,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要求用人单位参保。实践中,建筑公司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根据法释〔2014〕9号第3条第4项,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也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设问:工程转包后,包工头聘用的工人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可以。劳动者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责任单位为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若用工单位已参保,基金支付部分待遇;未参保,则由用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法释〔2014〕9号第3条第2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首先是派遣单位。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条件、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北京地区裁判中,法院通常先确定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再根据过错审查用工单位是否连带。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挂靠、转包情形下,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替换为挂靠关系、转包关系、工作安排、工资支付等证据。
可执行清单:1. 身份证明;2. 工伤认定申请表;3. 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票据;4. 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流水;5. 挂靠协议、转包合同、分包协议;6. 派工单、施工日志、微信或钉钉聊天记录;7. 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8.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上下班途中);9.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10. 其他能证明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否认的,应提供证据。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37条规定,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举例:职工王某本人工资8000元,被认定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则停工留薪期工资为8000×3=24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8000×7=56000元。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按北京市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月数按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口径执行。
工亡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国家统计局公布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据此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188×20=1083760元。2026年应适用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具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及人社部门通知为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流程清单:1. 及时就医并保留病历、票据;2. 通知单位,要求30日内申请;3. 单位不申请,个人1年内申请;4.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后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作出;5. 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 根据鉴定结论申领待遇;7. 单位不配合,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8.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设问:劳务派遣工受伤,能否直接起诉用工单位?通常应先申请工伤认定,确定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可在仲裁或诉讼中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1. 违法转包、挂靠情形下,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包工头、挂靠人追偿。2. 发包方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违法分包且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形,但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首先按法释〔2014〕9号确定。3. 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协助认定;若用工单位有过错,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 用人单位未参保,不影响工伤认定,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支付待遇。5. 北京法院注重实质审查,避免单位通过内部协议、挂靠协议逃避责任。
设问:单位能否以“没有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认定?在挂靠、转包等特殊情形下,该抗辩不能成立。但劳动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在从事责任单位业务过程中。
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建议:发生工伤后,第一,固定证据,尤其是能证明“为谁工作、从事什么业务、事故如何发生”的证据;第二,注意1年申请期限;第三,列明责任单位时可同时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单位、被挂靠单位,避免遗漏;第四,涉及连带责任的,在仲裁或诉讼中明确主张;第五,关注每年国家统计局和北京市人社局公布的待遇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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