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外卖、开网约车、做同城配送,是当下不少人谋生的方式。这些岗位收入按单结算、时间相对自由,但一旦在接单途中摔伤、撞伤,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我没有劳动合同,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没有想象中那么悲观,也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漆小晖律师接触过这样一类咨询:骑手在送单途中与机动车相撞,造成胫腓骨骨折,住院手术花了几万元。事后他去找平台,平台说他不是平台员工,是合作商的人;去找合作商,合作商说他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跟公司是合作关系;去找保险公司,对方又要求先有工伤认定或者责任认定。三方踢皮球,伤者躺在病床上,连医疗费都垫不出来。
归纳起来,新业态从业者维权通常面临三个“没人管”:一是“没人认定”——不知道谁是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不知道该由谁提、向谁提;二是“没有证据”——App里的接单记录、派单规则、奖惩规则都在平台服务器上,自己手里只有一部手机;三是“没人赔”——平台、外包公司、加盟商、劳务公司层层嵌套,钱从哪一层出。
事实上,法律并没有把这些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障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难点不在“该不该赔”,而在“能不能证明你是在为谁工作”。
问一:没有劳动合同,是不是就一定认定不了工伤?
不是。劳动关系并不以书面合同为唯一凭证。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项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认定时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问二:签了“合作协议”“承揽协议”,或者被要求注册成个体工商户,还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协议名称不是决定性的。审查核心是实际履行状态:平台或站点是否规定上下线时间、是否强制派单、是否规定接单率和差评扣罚、是否统一着装和培训、收入是否按单量阶梯结算并由平台发放。如果管理强度达到“不接受派单就会被限制接单甚至封号”的程度,那么从属性就比较明显。
问三:平台说我是“众包骑手”,众包就等于没有劳动关系吗?
不能一概而论。众包模式内部差异很大:完全自由抢单、可同时接入多个平台、不服从站点排班的,从属性弱,通常难以直接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是“站点化众包”——固定站点报到、站长排班、早会点名、请假需审批,实质上已经接近标准用工,认定劳动关系的空间就大得多。漆小晖律师的体会是:不要被标签带走,要看每天实际是怎么干活的。
问四:认定不了劳动关系,是不是就只能走民事诉讼、赔偿少一大截?
不是唯一出路。一方面,人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第三种形态,并要求平台企业承担相应的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多地已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骑手、网约车司机在接单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可以按规定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如果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即便中间那个“包工头”没有资质,最上层的用工单位仍可能被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问五: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间限制?拖久了会不会失效?
有,而且是硬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超过1年,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一般会丧失通过工伤途径主张权利的机会。这一年是最容易被拖延耗掉的,务必尽早固定证据。
问六:单位不承认工伤,是不是要我自己举证证明?
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点在实务中非常关键——不是让伤者去自证清白,而是让否认的一方拿出反证。当然,前提是伤者先完成初步举证,例如证明自己是在接单途中、在派送路线上受伤。
问七:受伤期间没有收入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说,养伤期间不是“没收入”,而是照发。
问八:责任主体到底该追谁?
实务中通常按“三层递进”处理:第一层是直接用工主体,即与骑手签协议、发工资、管理的公司或站点运营方;第二层是有资质的上游企业,包括违法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组织或个人的用工单位;第三层是平台企业,在明知或应知合作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仍由其承接业务的情况下,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选择被申请人时,可以把几方一并列为对象,再由人社部门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用工关系确定,避免“告错一个、全部重来”。
漆小晖律师在办案中通常从三条主线判断新业态用工的从属性:
对应的证据,可以按四类准备:
第一步是定关系。锁定用工主体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或者直接以实际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单位为对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步是定伤害。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第三步是定钱。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十级伤残为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为9个月;以月均收入6000元估算,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约4.2万元,再加上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通常会明显高于很多人的预期。
在璟致律师经手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案件中,当事人最初因行程路线、时间认定等问题,工伤认定一度受阻,社保部门对“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存在疑问。陈燕华律师介入后,重新梳理了居住地、工作地与事发地之间的合理路径,补充了考勤记录、打卡数据、证人证言和交警责任认定材料,明确当事人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成功认定为工伤,并为其争取到75000元赔偿。
在工伤后被公司违法辞退的维权案中,当事人在停工留薪期内收到解除通知。律师一方面主张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同步推进工伤待遇主张,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工伤待遇与违法解除赔偿等权益,避免了“伤没好、饭碗也丢了”的双重损失。
另有一类经手案件,当事人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多次被退回,材料始终卡在“用工主体不明”。律师从App接单记录、结算流水、站点微信群三条线并进,逐步锁定了实际用工单位,推动工伤认定顺利办结,当事人专门送来锦旗致谢(曹雪梅律师)。
这些案件给出的共同经验是:新业态工伤案件的胜负手,往往不在伤情本身,而在关系认定和证据固定。
误区一是“没有劳动合同就赔不了”。如前所述,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保护。误区二是“平台大、告不赢”。责任主体是可以在程序中逐步厘清的,关键在于证据链。误区三是“先把伤养好再说”。伤要养,但1年申请期限不等人。误区四是“对方给了钱就签字”。签之前先做一次待遇测算,差距往往不小。
新业态用工形态还在变化,各地裁判口径也存在差异,个案结论需要结合接单模式、管理强度和当地政策具体判断。北京璟致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与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如遇类似情况,可拨打热线4008-363-555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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